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17號原 告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動物園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萬8,4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