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17號原 告 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被 告 臺北市立動物園法定代理人 諶亦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行關於「943萬8,484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43萬8,48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