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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19號原 告 陳振輝

陳俐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趙仕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