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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21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訴訟代理人 游雅君被 告 蘇欽彬

蘇祓憂蘇盈豪蘇怡華

蘇欽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被告蘇欽明請求分割遺產,聲明請求:被告公同繼承被繼承人蘇湘澤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應繼分比例各1/4分割為分別共有,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蘇欽明繼承之遺產應繼分1/4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9,153,821元(計算式:

36,615,283×1/4=9,153,82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附表編號 財產 種類 項 目 權利範圍 價額 (新台幣) 1 土地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6 36,592,321元(計算式:面積191平方公尺×1,149,497元/平方公尺×1/6=36,592,321元) 2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4,679元 3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建成分行 231元 4 存款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建成分行 18,052元 總計 36,615,283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