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27號原 告 趙令智被 告 趙令聰
趙于涵趙麗英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晨燕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附表房地。查與附表房地鄰近路段、屋齡超過50年、樓層別4樓、總樓層4樓,且為住家用途之鄰近房地,最近1筆實價登錄之交易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524,000元,以該交易價格核定附表房地之價額,應屬適當。則依附表房屋面積50.75平方公尺,換算坪數15.35坪(小數點二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及兩造共有範圍1/3計算,附表房地之價額為2,681,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原告就附表房地之公同共有比例1/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70,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懿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