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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28號原 告 李麗文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被 告 李品潔

李得豪李品涵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