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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31號原 告 張瑞松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度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洪慧文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