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36號原 告 張永達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王宥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林詩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