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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38號原 告 敦南100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品嘉訴訟代理人 童立律師

黃煒迪律師被 告 陳家韋

陳慶陣顏裕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8日,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聲明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該三項聲明請求之本金併算價額;起訴後之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64萬1,802元(即編號1至3之「計算本金」總和) 1 利息 44萬8,100元 114年4月3日 114年6月8日 10% 8,225.4元 2 利息 8萬3,628元 114年4月3日 114年6月8日 10% 1,535.09元 3 利息 11萬74元 114年4月3日 114年6月8日 10% 2,020.54元 小計 1萬1,781.03元 合計 65萬3,583元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2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