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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56號原 告 曹竹民

林苓莉曹智勇曹智馨被 告 汪惟年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8號裁定意旨參照),倘訴訟標的物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時,法院本得依職權調查審認。又地政機關現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房地於一定期間內之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1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曹萍之全體繼承人,並請求依附表2比例分割,揆諸前揭說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實價登錄資料記載,系爭房地鄰近區域房屋2年內交易之每坪平均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426,500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相關資料附卷可參,又系爭房地之面積為23.91坪(計算式:79.03平方公尺×0.3025≒23.91坪),依上開實價登錄金額總價約為10,197,615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核定為10,197,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清清法 官 陳姿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附表1標的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00○號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 全部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分之1附表2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曹建民 3分之1 曹竹民 3分之1 林苓莉 9分之1 曹智勇 9分之1 曹智馨 9分之1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