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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61號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德安沐居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0,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