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80號原 告 裘兆煌訴訟代理人 周政律師被 告 吳仲軒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