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52號原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被 告 聯廣弘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芷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6,8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