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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65號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法定代理人 葉協隆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謝佳縈律師蘇恩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