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72號原 告 蘇聿屏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律師被 告 吳豐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號即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全部,下稱系爭建物)暨其坐落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與系爭建物合稱為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得系爭房地於114年間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