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74號原 告 吳佩平被 告 洪信忠
洪淑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洪信忠、洪淑玲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計算式:450萬元+450萬元=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