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89號原 告 鎮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哲儒被 告 泰誠發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景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5,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