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97號原 告 川泓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幸敦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林惠敏律師被 告 佳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傑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1,0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4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