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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11號原 告 蔡依妙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被 告 陳明美訴訟代理人 謝大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美間返還股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計算式:50,000×100=5,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等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