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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42號原 告 胡韻瑩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裕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