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47號原 告 綺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甘霖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氏洋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