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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83號原 告 林裕民被 告 吳家樑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防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排除防害等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