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85號原 告 鄭懿誠訴訟代理人 林修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彩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萬2,7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聲明㈠核屬財產權之性質,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惟原告未陳明預估修繕費用,致本院無從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修復漏水預估支出之修繕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原告不能查報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4萬2,718元(計算式:165萬+59萬2,718=224萬2,71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