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91號原 告 王苑芬
王雅芬被 告 王〇瑄
王〇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玉君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被 告 王婉玲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房地之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不動產所有移轉登記事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酌與附表所示不動產屋齡、地段、用途相近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6月至9月間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平均為新臺幣(下同)222,035元,依此計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各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0,407,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4,65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平方公尺) 交易價額 (新臺幣) 門牌號碼 建號 地號 1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 福德一段904建號 福德段一小段324地號 101.94 22,634,248元 2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2樓 福德一段905建號 福德段一小段324地號 101.94 22,634,248元 3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3樓 福德一段906建號 福德段一小段324地號 101.94 22,634,248元 4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4樓 福德一段907建號 福德段一小段324地號 101.94 22,634,248元 5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福德一段898建號 福德段一小段296地號 93.91 20,851,307元 6 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2樓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福德一段900建號 福德段一小段296地號 85.66 19,019,5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