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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92號原 告 吳興森被 告 黃一雄

顏淑玲吳振岳陳麗雲李國雄李祝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704,52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54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訴之聲明為:㈠請求將原告與被告黃一雄、顏淑玲、吳振岳等4人間如附表1所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394建號建物,按附表2所示之應有部分,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2所示分配價金比例分配。㈡請求將原告與被告顏淑玲、陳麗雲、李國雄、李祝賢、吳振岳等6人間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如附表3所示土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按附表3所示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原物分配。

三、經查:㈠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變價分割附表2建物及其坐落基地部分,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原告就附表2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之交易價額為準。查附表2建物為地下二層停車空間(下稱系爭停車位),參酌鄰近地區、建物型態及樓層相同、屋齡相似之位於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600巷地下二層停車場於114年6月間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僅車位交易,交易標的含坐落土地),平均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76,091元(計算式:190萬元÷交易總面積24.97㎡=76,091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買賣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認系爭停車位及其坐落基地起訴時之交易單價以每平方公尺76,091元計算為適當,是系爭停車位及其坐落基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0,559,148元(計算式:76,091元×138.77㎡=10,559,1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再按原告應受分配價金比例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173,239元(計算式:10,559,148×1/9=1,173,239元)。

㈡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原物分配附表3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原告就附表3土地應有部分之交易價額為準。查附表3之446、499地號土地之114年度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57,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可稽,是446、499地號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57,311,000元【計算式:(130㎡+93㎡)×257,000元×=57,311,000元】,再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531,281元(計算式:57,311,000元×271/1000=15,531,281元】。

㈢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04,520元(計算式:1,1

73,239元+ 15,351,281元=16,704,5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附表1:

土地 土地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30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93建物 建物門牌 坐落基地 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地下二層 1394 138.77 全部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99地號附表2: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分配價金比例 446地號 499地號 1394建號 黃一雄 6/1000 6/1000 6/9 6/9 顏淑玲 1/1000 1/1000 1/9 1/9 吳興森 (原告) 1/1000 1/1000 1/9 1/9 吳振岳 1/1000 1/1000 1/9 1/9附表3:共有人 應有部分 446地號 499地號 顏淑玲 177/1000 177/1000 陳麗雲 181/1000 181/1000 李國雄 181/2000 181/2000 李祝賢 181/2000 181/2000 吳振岳 181/1000 181/1000 吳興森 (原告) 271/1000 271/1000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