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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95號原 告 蔣惟綱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桂英等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16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9,1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懿渲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