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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96號原 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地院明股法官李桂英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425,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6,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