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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陳春菊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存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給付存款
裁判日期: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