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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10號原 告 楊瑞麗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仁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萬5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4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