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20號原 告 陳臆云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宗慶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204,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8,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