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32號原 告 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被 告 傑錦電動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謝佳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