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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33號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勝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世祺被 告 于翔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詩萱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83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次序3所列被告勝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61萬4,208元、次序4所列被告于翔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受分配金額61萬4,209元均應予剔除,系爭分配表應重新分配,原告得增加分配額為上開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萬8,417元(計算式:614,208+614,209=1,228,417),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