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34號原 告 魏政傑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木榮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起訴後利息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