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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37號原 告 華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14,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4,000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