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37號原 告 華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漳上列原告與被告玄錠興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14,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14,000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