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59號原 告 思脈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承翰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周聖諺律師陳昱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詠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2,000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2,940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聲請費1,000元(見原告民事起訴狀原證3、4),尚應補繳1萬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