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65號原 告 幸福大門活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原 告 宇澄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健興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倫娛樂有限公司、李多慧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