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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74號原 告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俊祥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祺成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1,386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3萬9,709元(計算式如附表),合計為914萬1,095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0萬8,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51萬4,133元 114年9月19日 114年11月30日 (73/365) 5% 5,141元 2 利息 610萬1,530元 114年6月23日 114年11月30日 (161/365) 5% 13萬4,568元 小計 13萬9,709元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