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75號原 告 羅大翔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李承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幣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0,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