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95號原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被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1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