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01號原 告 邱盈瑄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陳約良與被告間之保險契約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並聲明請求:請求確認陳約良對被告就保單號碼第00000000號保險契約至少有新臺幣(下同)64萬8,895元之債權存在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萬8,8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