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12號原 告 呂佳憲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成立之消費借貸關係於超過新臺幣(下同)6萬9500元(計算式:19,500元+50,000元=69,500元)之債權不存在,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萬0500元(計算式:110,000元-69,500元=4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