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24號原 告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鑫運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磊園大廈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莉莉法 官 林靖庭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