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25號原 告 王瑋秀訴訟代理人 蕭鈺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家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黃莉莉法 官 林靖庭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