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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30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上列原告與被告待調查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72,81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㈠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40元;㈡被告「待調查」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徐阿笑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林炳乾所遺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遺產(下合稱系爭房地),並按繼承人間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依首揭說明,應以被代位人徐阿笑就林炳乾之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即1/14可獲得之利益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如附表編號㈠至㈩所示土地之交易價值部分,該部分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4年度之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各如該編號「計算方式」欄、「面積」欄所示,計算此部分土地於原告起訴時即114年12月8日之交易價值分別如附表編號㈠至㈩「不動產價值」欄所示(計算方式如附表編號㈠至㈩「計算方式」欄所示)。另就如附表編號所示房屋部分,本院審酌與該房屋地段、樓層相近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於原告起訴後1個月內之實價登錄所載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144,086元【計算式:2,680,000元÷18.60平方公尺=144,0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該房屋之面積為282.5平方公尺,此亦有徐阿笑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以此計算該房屋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4,477,472元(計算方式如附表編號「計算方式」欄所示),將前開交易價值加總後,再乘以徐阿笑之應繼分比例1/14,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72,813元【計算式:(642,150元+350,550元+1,007,219元+313,880元+209,000元+1,334,233元+3,716,174元+725,850元+546,750元+296,100元+4,477,472元)×1/14=972,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未據原告繳納。又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為「待調查」,並未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當事人並送達文書,起訴之程式亦有欠缺。

㈡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㈠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㈡被告「待調查」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附表(年份均為民國;幣值均為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值 計算方式 ㈠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427 公同共有10分之1 642,150元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土地面積1,4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642,150元 ㈡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779 公同共有10分之1 350,550元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土地面積7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350,550元 ㈢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797 公同共有10分之1 1,007,219元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605元×土地面積1,7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1,007,2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413 公同共有10分之1 313,880元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600元×土地面積4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313,880元 ㈤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75 公同共有10分之1 209,000元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600元×土地面積2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209,000元 ㈥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819 公同共有10分之1 1,334,233元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733元×土地面積2,8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1,334,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㈦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5,276 公同共有10分之1 3,716,174元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490元×土地面積5,72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3,716,174元 ㈧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613 公同共有10分之1 725,850元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土地面積1,6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725,850元 ㈨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1,215 公同共有10分之1 546,750元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土地面積1,2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546,750元 ㈩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58 公同共有10分之1 296,100元 114年度之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土地面積6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296,100元 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地下房屋 282.5 0.1100 4,477,472元 房屋面積282.5平方公尺×實價登錄所示每平方公尺交易單價144,086元×權利範圍0.11=4,477,4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