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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35號原 告 陳明森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博愛名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