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37號原 告 徐慶昇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被 告 趙明華
趙明德趙明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93,125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9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市價)為準。原告主張應以原告與訴外人趙明鷹間信託契約約定之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10萬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洵屬無稽。又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面積為23.43坪(計算式:77.47×0.3025=23.43,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該建物坐落於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之面積為7.41坪(計算式:98×0.3025×1/4=7.41,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有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按(見本院卷第15頁、個資卷),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逾40年屋齡公寓於起訴前1年內之成交行情,扣除親友、特殊關係人交易,每坪為66.14萬至90.4萬元,有信義房屋成交行情、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可考(見本院卷第13至25頁),本院考量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屋齡、樓層位置、坐落土地面積等情狀,認系爭不動產應以每坪75萬元計算,交易價額為17,572,500元(計算式:23.43×750,000元=17,572,500),則原告因系爭不動產分割所受利益為該價額之4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93,125元(計算式:17,572,500元×1/4=4,393,1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于涵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 原告應有部分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16分之1 2 建物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