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39號原 告 陳盈安被 告 許仕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