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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57號原 告 騰雲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基文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9,190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許筑婷法 官 陳俞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奕廷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