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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62號原 告 張維倫

郭佩琪被 告 姚志宏

黃然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622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宜霈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