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80號原 告 星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寶臨原 告 林洪秀玉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